简介:随着2015年以来,滴滴击败众多竞争对手,在分享上下班领域沦为大哥,滴滴旗下,有滴滴快车、滴滴顺风车等。许多私家车车主自由选择滴滴顺风车,在下班或上班的路上搭乘上同行的人,不以盈利为目的,聊聊天,分摊油费,有时闲谈的无聊的也免单。
如果在行车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车主本人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会缴吗?滴滴公司不会缴吗?这个责任由谁来分担? 原告诉他称之为,2017年5月11日,原告驾驶员小型客车(乘坐郑某、李某),与李某云驾驶员的小型客车再次发生撞击,后张某春驾驶员小型客车又与原告驾驶员的小型客车再次发生撞击,导致郑某、李某伤势,三车辆有所不同程度不损毁。2017年5月19日,交警大队开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写明:“原告胜同等责任;张某春胜同等责任;李某云无责任;郑某无责任;李某无责任”。
原告为此缴纳拖车酬劳、车辆汽车维修费、李某、郑某医疗费用等,原告自己的车辆损失等。同时查明,2017年5月11日事故再次发生时,原告驾驶员的小型客车通过“滴滴微信”—“顺风车”平台,乘坐了案外人郑某、李某。2016年12月18日,原告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为2016年12月18日止2017年12月18日起至。
某保险公司收到原告的赔偿催促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开具《拒赔通知书》。原告欲诉至法院,催促该保险公司赔偿金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坚称,根据双方签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写明,第九条:“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一)……(二)……(五)被保险机动车被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并未及时通报保险人,因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在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具体了保险人责任范围,第二十五条写明:“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伤、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一)……(二)……(三)被保险机动车被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并未及时通报保险人,因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在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中第三十八条具体了保险人责任范围,第四十一条写明:“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伤,保险人不负责管理赔偿金:(一)……(二)被保险机动车被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并未及时通报保险人,因出让、改装成、安装或转变用于性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原告乘坐乘客的不道德系由家用车改回非法营运不道德,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违背双方合约誓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归属于前述拒赔情形。
原告坚称,其通过滴滴微信平台乘坐顺风车乘客上下班不属于专门从事网约车的不道德,未转变车辆用于性质,顺风车上下班方式为国家政策所反对和希望,是大力提倡的身体健康上下班方式,与巡游式网约车、出租车有本质上的有所不同,并不是非法营运不道德。【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顺风车是合乎社会经济发展市场需求,减轻交通压力,统合社会资源并被国家大力提倡的上下班方式,与网约车有本质上的有所不同,乘坐他人的顺风车不道德未转变车辆用于性质,不属于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情形。
融合全案证据,被告保险公司仅有就原告展开顺风车不道德而主张免赔,并未超过双方合约誓约的免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仅有以原告再次发生事故时专门从事网约车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机动车事故损失,未予反对。
因交通事故确认原告分担同等责任,原告应该就其车辆损失分担适当份额。欲裁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缴纳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上告一审判决,驳回裁决。二审法院指出,原告对于上下班目的、上下班频率、费用分摊等事实没能充份原告,不应分担原告无法的有利后果。二审法院确认原告乘坐两位乘客的不道德不合乎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归属于造成保险标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不道德。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缴纳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失当,不予缺失。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用私家车专门从事滴滴顺风业务的不道德否不应确认为造成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不道德。无论从生活常识辨别,还是对文意的解读,顺风车不应是一种顺路合乘不道德,是在车辆出租的基础上顺路乘坐上下班线路完全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上下班适当费用的活动,网约顺风车是私家车主事前通过网络平台公布行程信息,开会路线完全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不道德。
故此,典型的网约顺风车并不具备营运性质,事故风险也会明显减少。但是,当网约顺风车一旦在上下班目的、行使线路、上下班频率、费用分摊上经常出现与上述迥异的情况时,确认网约顺风车具备营运性质,上下班风险明显减少,并无不当。因此,对于网约顺风车乘坐不道德否明显增加事故风险,无法一概而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约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被保险人应该按照合约誓约及时通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约誓约减少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中止的,应该将已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合约誓约扣减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约中止之日起至贴现部分前进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并未遵守前款规定的通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而再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对于上下班目的、上下班频率、费用分摊等事实没能充份原告,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由正式成立。因此,法院裁决保险公司不就案涉事故分担赔偿金保险金的责任。
笔者指出,本案裁决理由过于过可笑。如何确认保险标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增加 保险费与车辆的危险性程度是对价关系,出租车辆风险小则保险费较低,营运车辆风险大则保险费低。众所周知,网约车科收费服务,通车网约车服务,有收费的意图和事实,且与乘客之间无尤其关系,合乎车辆营运的特征。
其营运不道德导致车辆用于频率、行经里程等明显减少,危险性程度也随之减少。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区别,前者是以盈利为目的,是营业不道德,私家车去跑完滴滴快车,其行车时间、频率减少、行车路线的不确定性,合乎《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规定,如果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而再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分担赔偿金保险金的责任。而后者,顺风车,本质上不属于显营运不道德,其行车路线、频率相同,车主在没有登记之前,每天按照家里到下班的地方行经,上班按照下班的地方到家的方向行经,其路线是比较相同的,即便车主不是从家里到下班的地方,而是到他所要去的地方,再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登记了顺风车之后,每天从家里到公司、或者是到他所要去的地方,搭乘上一名顺路的乘客,不得已不论,车主否花钱,否免单,其让乘客乘坐的不道德,不合乎《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情形。故再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以车主在专门从事滴滴顺风车的不道德而拒赔,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合乎保险法的涉及原则,也须通报保险公司,再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义务赔偿金。根据近期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认保险标的否包含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时,应该综合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转变; (二) 保险标的用于范围的转变; (三)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 保险标的因改装成等原因引发的变化; (五) 保险标的用于人或者管理人的转变; (六) 危险性程度减少持续的时间; (七) 其他有可能造成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性程度虽然减少,但减少的危险性归属于保险合同议定时保险人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范围的,不包含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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