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控告江南,合理吗?金庸和江南这次对簿公堂,也算数得上中国第一次因同人而起的侵权行为案件,无论如何都会引起学理和法律上的各种辩论和争议。约四五年前,我由于诉说意欲发作,在豆瓣写出过一篇关于同人和版权涉及的文章。文章里干什么托了一句,《此间的少年》在正规化出版社出版发行是相左规矩的,金庸没有控告江南纯粹是江南回头了大运。
于是,不出意外地,这两天,这篇转载很广的文章又被读者刷了出来。并非一语出谶。该来的总会来的。
中国网络小说成型早期,对于“网络小说”概念的定义和对赛博空间的理解一样模糊不清。北大的邵燕君老师在《网络时代的文学遣返》(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发行)一书中明确提出,网络小说不是一个独立国家类型,也不是纸媒的类型小说搬了网上,而是牵涉到媒介从纸媒到网络的切换过程,因此经常出现的新范畴。在21世纪最初几年则不然,当年的一些批评者坚决将网络文学视为具备文字上的统一特征的独立国家文类,“戏仿”“游戏性”“改篇名著”“网络用语多”等都被视作网络文学的特征——然后在网络文学的发展中一一被事实反驳(参看欧阳友权编《网络文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发行)。
如今显然,网络文学无非没什么统一的文本特征,但的确,早期的中文网络文学中,有名早于、暇众多实有些共性。比如说,当年的名作中,二次文学创作(即创建在他人已完成作品的人物和情节基础上的文学创作)的比例非常低。这一方面是因为早期网络文学总量并不大,质量比较也没有发展一起,比较更有人的必定就是早已靠原作奠下读者群的二次文学创作文本。然而,网络文学发展到今天,神秘的是,二次文学创作的历史完全几乎消失了踪迹。
很多在新世纪于网络上崭露头角的年长作者,一眼引就,都有在网络同人圈混迹的历史,而这些历史却往往少有人闻。毕竟,在于中国网络小说在很长时间内都是线上公开发表,沦为热门之后再行线下月出版发行,确实推上主流的过程。而二次文学创作,或者同人,则一方面因为受众狭小,无法主流化,另一方面,它受制于版权,是一种无法转入月出版发行的文学创作。
不仅在中国,在世界范围内均是如此。在网络文学早期的乱象中,显然也有转入月纸媒出版发行的同人作品,但规模都并不大。多次重印, 还大大被影视化(虽然至今为止的版本还都算数校园电影,并不营利)的《此间的少年》,或许真得算数个异数。
华语互联网早期的名著,除了最先的痞子蔡等人,令人印象尤其深刻印象的,或许就是今何在的《悟空传》和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了。这两本书的联合特点,就是一脉相承于广大读者的联合文化记忆,从早就经典化、大众化的文本中取得启发,书写自己那些不易取得回响的故事。所有的二次文学创作都在一个极大的文本间网络之中,不但与原文本产生关联,而且与原文本所衍生出来的其他二次文学创作相关联,这些文学创作都必需在反复的基础上有所变化,在同与有所不同之间的对照之间取得火花和体验。《此间的少年》用了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其基本性格和人物关系,代入新的故事背景文学创作,竟然读者在金庸和江南笔下人物处境、不道德和性格的同与异之间解读时代背景的差异,观赏江南本人对人物的阐述,以及他二次文学创作时的巧思。
《此间的少年》究竟是不是同人小说,这个问题只不过很难界定,因为“同人”的概念至今在学界都没定论。但毋庸置疑,《此间的少年》无论重写方式还是文学创作手段都和现今同人小说中“平行宇宙”这一亚文类一模一样。从同人圈的社群属性显然,《此间的少年》也是寄给特定同好者人群看的。虽然小说中江南对自我情怀的推崇或许低过了他对金庸人物传达的爱意,但不可否认的是,江南通过用于早已结构成型、背后带着故事和很深文化文化底蕴的人物来写出自己的故事,本身必定从原作及其已成型的读者群体受益甚多,因此江南此不作必定也不会遇上所有同人小说都面对的危险性:被原作者以侵权行为名为控告。
当代的同人小说仍然是灰色地带的文学创作和活动,只要原作版权拥有者不干预,同人就还能在网络上比较光明正大地活动。作为一种亚文化社群不道德的同人文学创作,特别是在是女性向的同人文学创作,都有心照不宣的约定俗成,也即所谓“圈地自咲”原则,不出版发行,不营利,抓住主流文化视野,自己玩游戏自己的。即使回头实体化路线,也即所谓“同人本”,也是小规模小作坊自己印,数量受限,再行到再行得。
同人文学创作是为了爱人而不是为了利益,这种价值观在同人圈根深蒂固。一贯以来,同人商业化是十分不受争议的不道德。当然,“爱人”重过“利”是原因之一,另一个有可能更加贯彻的原因是:同人文学创作一般来说小而集中,控告耗时耗力且无利可图;一旦改以商业行为,侵权行为的靶子就好打多了。
关于同人商业化,更加保守的观点则指出,只不过同人小说的先锋性正在于其不能出版发行,不能商业化。无法借此牟利,需要经过出版社审查,才能让同人维持锋利和个性的光芒。《此间的少年》此次被控告,对同人小说作者和社群的影响,或许没很多局外人想象的那么大。正是因为绝大多数同人小说不营利,自己玩游戏自己的,所以一般来说版权所有方并会干预。
二三十年前也有国外的例子,版权所有方将粉丝的同人文学创作告到革除的,有名的有《吸血鬼编年史》的安妮·莱斯。可如今,很多版权所有者也尝到了同人作品推展原作的甜头,《冰雪奇缘》的同人风潮之后,连铁公鸡迪斯尼都有网开一面的偏向,这也是新媒体背景下消费者和制作者的一种融合趋势。可是原作版权方仍在的二次文学创作无许可商业化,依然是一个禁区。
《此间的少年》因为版权的原因才对被控告的命运,可是《悟空传》某种程度是二次文学创作,却为何可以再三地出版发行营利呢?《西游记》作者起码杀了四百年了,缴没法版权酬劳,所以二次文学创作就十分理直气壮了吗?“作者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70年),作品转入公共领域”,50年和70年这些人为的时间点知道有这么最重要吗?但说到这里,就不只是一个侵权行为的问题了。归根结底,同人的不存在也批评了资本主义知识产权的合理性。然而,如何权衡原作者的心血和二次创作者的创造力,如何同时批评版权拥有者对二次文学创作的管控和商业奴役与二次写作者对版权拥有者没什么礼貌的侵权行为,如何区分二次创作对原作的推展传播和利益侵害,这些问题都必须在明确语境下一一辨别。金庸和江南这次对簿公堂,也算数得上中国第一次因同人而起的侵权行为案件,无论如何都会引起学理和法律上的各种辩论和争议。
作为文化研究学者,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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